• 财讯网
  • 主页 > 商界 > 正文

    最高法民一庭: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且自愿支付后,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?

    2021-09-13 10:14:23  |  来源:  |  编辑:  |  

    032.问: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,借款人自愿支付,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,人民法院是否支持?

    答:对于这种情况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“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”根据这一规则,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:一方获有利益;他方受到损失;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;获利没有合法根据,即无“法律上的原因”,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。本问题中,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,并非没有“法律上的原因”。

    具体而言,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,存在两种情况: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,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,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,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,不得再要求返还;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,此种情况下,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、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,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,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,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,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(和本金)的支付而履行完毕,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。

    特别提示  

    凡本公众号注明“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,版权原作者及原出处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,仅供读者学习参考,不带表本公众号观点,欢迎提出建议、惠赐作品。

    河南英展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本所)是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,成立于2013年7月,现有专职律师18名,实习律师6名,行辅人员4人,专家顾问4人。在专职律师中,执业年限十年以上的有5人,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旺盛的执业热情。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    关键词: 能否 得利 xinxi zhuying qiye

    上一篇:蓝色“税情”筑团结之花 学史力行办为民实事    下一篇:【资讯回顾】县乡人大履职的必读书:权威作者主编的《县乡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2021年版》